协会章程协会章程福建省水利风景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福建省水利风景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Water Park Association of Fujian Province,缩写:WPAFP。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服务福建省内水利风景区建设及管理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主要会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行业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全力推动福建水利风景区事业的健康发展,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会员,传承水文化,践行民生水利,促进人水和谐。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上级组织是中共福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活动阵地。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书记,并支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与党组织的领导交叉任职;并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条 本会办公地址:福州市乌山支路3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有: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的政策、法规及部署;参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行业自律,规范会员行为。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督促行业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守行业标准及共同行为准则,引导企业知觉履行社会责任;推动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服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参与行业资质管理;开展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管理工作。 (五)促进行业交流合作。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组织研讨会和交流会,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宣传推介水利风景区;推动多方合作,帮助会员单位引进人才、资金、技术,拓展市场,改善管理,增强创新能力。 (六)提供行业信息及培训咨询服务。为会员单位提供产业政策、经营管理及技术等相关信息,推广新技术和新产品;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业务培训,提高会员单位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提高管理水平。 (七)承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服务于福建省境内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愿意为发展我省水利风景区发展作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本会开展活动提供支持和方便。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长期不参加团体活动的,拒绝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所在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临时召开或以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因人事变动、工作调离或其他原因要求更换理事的,由常务理事会讨论认定。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5年,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临时召开或以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若干名名誉会长;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 事 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协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协会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协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实行会务公开,并将有关情况适时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职称评定和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确2017年 6月27日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本章程于2017年9月19日经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 |